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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育敏等16人 108/04/09 提案版本
第八十七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四、車輛駕駛人施用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五、車輛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違反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者,於拘留期間應禁止接見通信。
立法說明
一、我國毒駕及酒駕問題日益嚴重,據警政署統計民國107年因酒駕肇事之受傷人數達41人,死亡人數則高達100人,而從104年到107年為止,因車輛駕駛人吸毒後開車,導致車禍意外之案件更高達9,600多件,顯示我國現行針對毒駕及酒駕之防治措施成效有限。

二、經查,目前針對毒駕及酒駕之罰則,散見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罰鍰、吊扣駕照,以及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之刑責,惟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懲處過輕,而刑法之司法審判程序曠日廢時,易導致駕駛人抱持僥倖心理上路,導致毒駕、酒駕肇事案件居高不下。

三、爰於本條第一項,新增第四款及第五款,明定車輛駕駛人因施用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酒精含量超過規定標準,而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者,應立即拘留三日,並禁止接見通信,加重毒駕、酒駕之懲戒,以增嚇阻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