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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費鴻泰等19人 108/03/15 提案版本
第八十七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四、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且致人於死或重傷者。
違反第四項者,應即刻處三日之拘留,期間並禁止接見通信。
立法說明
一、「酒駕殺人」無可忍,但現在政府主要是加強臨檢取締酒駕及修法嚴懲同步,但抽樣檢查和事後懲罰,都很難防止這類事件的反覆發生。

二、酒測標準從嚴、倡導代駕、同車連坐、倡議車裝酒駕安全感知系統等等措施都是可以考慮的,但仍有抱著僥倖心理的人會錯估情勢,且酒駕者存僥倖之心,以身試法者在其他違規能逃過制裁,就會假設酒駕也不會「運氣那麼差」。

三、爰提案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且致人於死或重傷者,除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及刑法處罰外,並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立即處罰拘留三日,並禁止接見通信,以避免曠日費時,收迅速嚇止之效,建構毫無僥倖的酒駕零容忍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