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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趙正宇等16人 108/03/08 提案版本
第八十七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五日: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立法說明
一、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妨礙他人身體財產」案件數從2009年之47件增加至2018年之1,004件,犯案人數亦從2009年之68人增加至2018年之2,129人(統計至11月底),顯見目前相關罰則難收遏阻犯罪之效。

二、又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之妨礙他人身體財產行為態樣之中,以第八十七條所列之「暴行」、「鬥毆」、「聚眾鬥毆」對於人民權益之侵害最甚。

三、爰此,建議修正第八十七條,提高相關罰鍰金額,並增列加重條款,期能嚇阻前述犯罪事件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