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致政等18人 105/12/02 提案版本
第六十三條之一
持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