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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他人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一、故意窺視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他人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立法說明
一、修正本條第一款之規定。
二、近日時有聽聞,有人於「公共廁所」內利用牆壁所生縫隙或站立馬桶上進而以眼睛窺視他人如廁。刑法第三一五條之一雖有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然查該條立法理由可知,刑法第三一五條之一構成要件一定要利用工具,而所謂「工具」,係指「照相、錄音、錄影、望遠鏡及各種電子、光學設備」,也就是窺視、竊聽行為時輔助延伸視聽功能的工具,並不包括直接以「眼睛」窺視之行為。
三、而直接以「眼睛」窺視之行為,立法者認為惡性較輕,實無須透過刑罰規範,而改採秩序罰,因此訂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惟審視該條第一款規定,「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所謂「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於一般社會通念下很難解釋包括「公共」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在內,為符合罪刑法定主義,避免解釋上造成擴張或形成法律漏洞,實有必要調整該文字為「故意窺視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他人』隱私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以期兼顧私人和公共領域。
二、近日時有聽聞,有人於「公共廁所」內利用牆壁所生縫隙或站立馬桶上進而以眼睛窺視他人如廁。刑法第三一五條之一雖有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然查該條立法理由可知,刑法第三一五條之一構成要件一定要利用工具,而所謂「工具」,係指「照相、錄音、錄影、望遠鏡及各種電子、光學設備」,也就是窺視、竊聽行為時輔助延伸視聽功能的工具,並不包括直接以「眼睛」窺視之行為。
三、而直接以「眼睛」窺視之行為,立法者認為惡性較輕,實無須透過刑罰規範,而改採秩序罰,因此訂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惟審視該條第一款規定,「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所謂「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於一般社會通念下很難解釋包括「公共」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在內,為符合罪刑法定主義,避免解釋上造成擴張或形成法律漏洞,實有必要調整該文字為「故意窺視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他人』隱私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以期兼顧私人和公共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