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根德等18人 101/10/26 提案版本
第八十七條之一
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酒測值已達公共危險認定之標準值者,處拘留三日以下,致人死傷者,處拘留五日。

違反前項規定者,不得以罰鍰折抵拘留天數。
立法說明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目的為維護公共之秩序,確保社會安寧,但卻未將酒後駕車納入,而現今社會酒後駕車肇事案件頻繁,應將酒後駕車之行為納入本法,以達嚇阻該惡習,此為民眾期盼之立法潮流。

二、依據現行我國對酒後駕車之法令,僅有罰緩及刑責。為有效嚇阻國人酒後駕車之惡習,違反本次修正增訂之條文,即強制拘留三日,不得以罰鍰折抵拘留天數,以遏制許多民眾對酒駕行為認定僅需繳納罰鍰以罰錢了事之僥倖心態。

三、爰此,為有效嚇阻及嚴懲酒後駕車之行為,應將酒後駕車納入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之條文,用拘留作為處罰手段之一比現行道路交通處罰條例僅罰鍰之行政罰法,更具有嚇阻之效力,以維護國人道路安全及生命財產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