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劉建國等21人 108/04/19 提案版本
第二十三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立法說明
社會保險相關法制,如國民年金法第二十八條:「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又如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惟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之農民保險給付請求權仍僅為二年,遲未配合修正,茲修法將消滅時效調整為五年,與其它社會保險請求權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