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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蔡其昌等20人 102/05/24 提案版本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

二、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

三、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

二、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

三、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

被保險人及其配偶皆為被保險人者,得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各自請領生育給付。
立法說明
一、若夫妻雙方分列於不同職業別,可各自請領生育補助費,若同為農保被保險人卻只可請領一份,顯然有失公平,且近年來國內新生兒數屢創新低,僅在去年度創下十一年來的首度回升,且民眾生育第一胎的年齡逐年延後,政府應持續鼓勵民眾生育,才符合當前人口政策方向。

二、當今社會提倡兩性平等,除分娩以外之教養子女之責任與工作也普遍落在夫妻雙方身上,若因夫妻同為農保被保險人而只得領一份生育補助費,未能充分幫助減輕被保險人之生育負擔,社會保險之給付係以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之損害填補為原則,而社會保險所保障之生育給付,其目的在本質上皆為減輕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因發生生育事故喪失所得,所為之金錢給付,綜上,應予修正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