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七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本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
二、派遣出國訪問、研習或提供服務。
三、本條例九十七年十一月七日修正之條文公布前已參加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年滿六十五歲且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以上,將所有農地全部委由農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協助辦理移轉或出租,致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
一、應徵召服兵役。
二、派遣出國訪問、研習或提供服務。
三、本條例九十七年十一月七日修正之條文公布前已參加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年滿六十五歲且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以上,將所有農地全部委由農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協助辦理移轉或出租,致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本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
二、派遣出國訪問、研習或提供服務。
三、本條例九十七年十一月七日修正之條文公布前已參加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年滿六十五歲且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以上,將所有農地全部委由農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協助辦理移轉或出租,致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
四、本條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公布前已喪失參加本保險之被保險人,其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以上,因特殊境遇而將所有農地全部出售,致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
前項第四款所稱之特殊境遇之情形,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應徵召服兵役。
二、派遣出國訪問、研習或提供服務。
三、本條例九十七年十一月七日修正之條文公布前已參加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年滿六十五歲且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以上,將所有農地全部委由農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協助辦理移轉或出租,致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
四、本條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公布前已喪失參加本保險之被保險人,其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以上,因特殊境遇而將所有農地全部出售,致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
前項第四款所稱之特殊境遇之情形,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鑒於許多農民參加農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以上,因替人作保或被有心人士欺騙,導致原屬自己所有之農地被強制拍賣,因而喪失農保資格,且其年齡又超過投保國民年金之上限,致無法領取相關津貼,為照顧長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老農,爰修正本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