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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鍾紹和等41人 100/02/22 提案版本
第四十條
被保險人死亡時,按其當月投保金額,給與喪葬津貼十五個月。

前項喪葬津貼,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之。
被保險人死亡時,按其當月投保金額,給與喪葬津貼二十個月。

前項喪葬津貼,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之。
立法說明
農業為國家根本產業,在全球化趨勢下,政府對於相對弱勢農民之照顧,責無旁貸。農保條例於78年正式實施至今,對於農民之照顧貢獻不可謂不多,然而,隨著經濟發展,國民收入普遍提高,生活品質獲得改善,然近年來民生物價飛漲,而農保之喪葬津貼給付歷經20多年卻絲毫未作任何調整,對於投保之農民及其家屬之保障已日漸不足,實有調整之必要。特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喪葬津貼提高為二十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