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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高志鵬等28人 099/12/17 提案版本
第二十三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立法說明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領取社會保險給付之權利,其性質為公法上之請求權,基於行政法與社會保險法之間法律秩序規範之一致性,且比照國民年金法、公教人員保險法,及軍人保險條例之規定,將本條例請求權時效修正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