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李慶華等17人 099/12/17 提案版本
第三條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委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說明
修正第三條,將原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修正為農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