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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之四
水質水量保護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分配之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應繳還中央主管機關水資源相關基金,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撥交該水質水量保護區所屬縣市、直轄市政府主管機關統籌辦理水資源保育事項:
一、分配至公所年度經費逾五年未執行之餘額。
二、經專戶運用小組同意繳回之經費。
水質水量保護區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經專戶運用小組同意,得運用於部分位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同村(里)之全部行政區域。但以供水資源保育之公共建設事項為限。
一、分配至公所年度經費逾五年未執行之餘額。
二、經專戶運用小組同意繳回之經費。
水質水量保護區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經專戶運用小組同意,得運用於部分位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同村(里)之全部行政區域。但以供水資源保育之公共建設事項為限。
水質水量保護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分配之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應繳還中央主管機關水資源相關基金,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撥交該水質水量保護區所屬縣市、直轄市政府主管機關統籌辦理水資源保育事項:
一、分配至公所年度經費逾五年未執行之餘額。
二、經專戶運用小組同意繳回之經費。
水質水量保護區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經專戶運用小組同意,得運用於部分位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同村(里)之全部行政區域。但以供水資源保育之公共建設、經鄉鎮區公所核定之公共建設維護管理、水資源之宣導活動等事項為限。
一、分配至公所年度經費逾五年未執行之餘額。
二、經專戶運用小組同意繳回之經費。
水質水量保護區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經專戶運用小組同意,得運用於部分位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同村(里)之全部行政區域。但以供水資源保育之公共建設、經鄉鎮區公所核定之公共建設維護管理、水資源之宣導活動等事項為限。
立法說明
一、交通不便:水質水量保護區擴及村里的部分因自來水管主幹管施設,居民反映生活受限,水質水量保護區皆在偏遠山區人民多以機車代步,經過路線蜿蜒、路面凹凸不平、行經30至40度山丘坡度之道路,導致交通事故頻繁,只為參加一年一次性的宣導活動,擾民莫甚於此。
二、宣導成效受限:雖為軟性宣導活動,但因在山區,實際上皆以宣導品鼓勵鄉親參加;若無宣導品,絕對沒有鄉親願意跋山涉水參加水資源的宣導活動,導致宣導成效受限,爰未達宣導目的。
三、故增修第2項末段水資源之宣導活動等得運用於部分位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同村(里)之全部行政區域。
四、回饋金的運用供水源之保育相關之公共建設,但村(里)長年的水資源相關公共建設已漸趨改善,非該村(里)的迫切公共建設時,得依據自來水法第12-2條第3項第8款「其他有關居民公益……。」,經鄉鎮區公所核定之公共建設維護管理得運用於部分位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同村(里)之全部行政區域。
五、綜上,此修法仍維持回饋費的分配額度,使水資源運用項目更為彈性。
二、宣導成效受限:雖為軟性宣導活動,但因在山區,實際上皆以宣導品鼓勵鄉親參加;若無宣導品,絕對沒有鄉親願意跋山涉水參加水資源的宣導活動,導致宣導成效受限,爰未達宣導目的。
三、故增修第2項末段水資源之宣導活動等得運用於部分位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同村(里)之全部行政區域。
四、回饋金的運用供水源之保育相關之公共建設,但村(里)長年的水資源相關公共建設已漸趨改善,非該村(里)的迫切公共建設時,得依據自來水法第12-2條第3項第8款「其他有關居民公益……。」,經鄉鎮區公所核定之公共建設維護管理得運用於部分位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同村(里)之全部行政區域。
五、綜上,此修法仍維持回饋費的分配額度,使水資源運用項目更為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