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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之一
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進水管非通過他人之土地不能設置,或雖能設置而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設置之。
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進水管通過之土地為既成計畫道路或具公用地役權之現有巷道,經道路主管機關許可挖掘埋設者,視為符合前項規定。
前二項用戶使用他人私有或公有土地,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予以補償。
前項處所、方法選擇及補償如有爭議時,用戶、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進水管通過之土地為既成計畫道路或具公用地役權之現有巷道,經道路主管機關許可挖掘埋設者,視為符合前項規定。
前二項用戶使用他人私有或公有土地,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予以補償。
前項處所、方法選擇及補償如有爭議時,用戶、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民法第七百八十六條明揭:「土地所有人非通過他人之土地,不能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或雖能設置而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設置之」,自來水管象徵民眾健康人權!此最原始之民生管線設置權,理當立法予以確保。
二、民法第七百八十六條明揭:「土地所有人非通過他人之土地,不能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或雖能設置而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設置之」,自來水管象徵民眾健康人權!此最原始之民生管線設置權,理當立法予以確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