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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之二
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遵期自行改善完成及修復不良者,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月連續處罰,至其完成改善為止。
立法說明
一、增訂本條文。
二、政府必須重視現行無障礙通行空間環境,大部分的民眾仍認為不甚理想;有鑑於此,為彌補政府施政的不足與缺失,配合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條文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二條條文,比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精神及罰則,明文規定相關罰則,俾使政府對於無障礙通行空間之設置能更加普及化與明確化。
二、政府必須重視現行無障礙通行空間環境,大部分的民眾仍認為不甚理想;有鑑於此,為彌補政府施政的不足與缺失,配合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條文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二條條文,比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精神及罰則,明文規定相關罰則,俾使政府對於無障礙通行空間之設置能更加普及化與明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