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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依本條例施行漲價歸公之收入,以供育幼、養老、救災、濟貧、衛生、扶助殘障等公共福利事業、興建國民住宅、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興辦公共設施、促進農業發展、農村建設、推展國民教育及實施平均地權之用。
依本條例施行漲價歸公之收入,以供育幼、養老、救災、濟貧、衛生、扶助身心障礙等公共福利事業、興辦社會住宅、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興辦公共設施、促進農業發展、農村建設、推展國民教育及實施平均地權之用。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依本條例施行漲價歸公之收入,以供育幼、養老、救災、濟貧、衛生、扶助身心障礙等公共福利事業、興辦社會住宅、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興辦公共設施、促進農業發展、農村建設、推展國民教育及實施平均地權之用。
依本條例施行漲價歸公之收入,以供育幼、養老、救災、濟貧、衛生、扶助身心障礙等公共福利事業、興辦社會住宅、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興辦公共設施、促進農業發展、農村建設、推展國民教育及實施平均地權之用。
依本條例施行漲價歸公之收入,以供育幼、養老、救災、濟貧、衛生、扶助身心障礙等公共福利事業、興辦社會住宅、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興辦公共設施、促進農業發展、農村建設、推展國民教育及實施平均地權之用。
立法說明
一、現行所定「扶助殘障」原係於七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時配合殘障福利法規定增列其為公共福利事業範疇。嗣殘障福利法於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名稱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復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名稱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爰配合將現行「殘障」文字修正為「身心障礙」,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之規定。
二、另國民住宅條例業於一百零四年一月七日公布廢止,配合目前住宅政策包含興辦社會住宅,爰酌修文字。
二、另國民住宅條例業於一百零四年一月七日公布廢止,配合目前住宅政策包含興辦社會住宅,爰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