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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高金素梅等22人 114/10/14 提案版本
第二條
本法所稱老人,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
本法所稱老人,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以及五十五歲以上之原住民。

本法修正後,應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逐步提高年齡至六十歲,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每五年檢討一次,報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統計,106年原住民零歲平均餘命僅72.22歲,較全體國民低8.16歲,顯示原住民族在健康與壽命上存在嚴重落差。改善原住民族平均餘命,必須從經濟條件、生活環境與公共衛生著手,尤應提升原鄉醫療照護體系,包含強化設施、扶植人力及支援策略等。衛福部《2025衛生福利政策白皮書》應持續推動相關措施,以縮減族群差距,合先敘明。

二、惟在醫療資源改善前,法律已透過其他補償機制因應原住民族壽命較短之現實。例如,《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允許原住民教職員55歲自願退休;《國民年金法》與《長期照顧服務法》亦將原住民給付與服務起算年齡提前至55歲。這些措施固屬良善,然規範多散見於各法,導致原住民未受完整保障。

三、綜上,本案為彌平原住民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補償措施,建議於現行法規中增設但書,配合原住民族平均餘命逐步接近全體國民,將相關優惠年齡逐步調升至60歲,並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如此方能兼顧公平正義與實務可行性,逐步實現族群壽命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