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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
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三、污染水質或空氣。
四、採折花木。
五、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三、污染水質或空氣。
四、採折花木。
五、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三、污染水質或空氣。
四、採折花木。
五、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三、污染水質或空氣。
四、採折花木。
五、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立法說明
第一項文字修正。
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行為,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行為,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說明
一、配合本次修法,調整違反規定之刑度,以強化對重大違法行為之處罰效果。
二、參酌森林法第五十三條就放火及失火燒燬森林行為之刑罰設計,提高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之刑責,以符實際需要,增強嚇阻功效。
三、增訂第二項。
二、參酌森林法第五十三條就放火及失火燒燬森林行為之刑罰設計,提高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之刑責,以符實際需要,增強嚇阻功效。
三、增訂第二項。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九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九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並得按次處罰。
立法說明
一、現行罰鍰上限僅新臺幣三千元,顯不足以發揮嚇阻效果。
二、配合本次修法,提高罰鍰額度,使處罰與保護法益相當。
三、增訂得按次連續處罰,以因應持續性或反覆違法之行為。
二、配合本次修法,提高罰鍰額度,使處罰與保護法益相當。
三、增訂得按次連續處罰,以因應持續性或反覆違法之行為。
第二十六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或第十九條規定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三條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或第十九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立法說明
一、配合本次修法,提高罰鍰額度,使處罰與保護法益相當。
二、增訂得按次連續處罰,以因應持續性或反覆違法之行為。
二、增訂得按次連續處罰,以因應持續性或反覆違法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