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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等4人 114/10/03 提案版本
第十三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

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三、污染水質或空氣。

四、採折花木。

五、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三、污染水質或空氣。

四、採折花木。

五、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八、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但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且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一公頃以下者,不在此限。
九、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立法說明
有鑑於近年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屢傳破壞環境,為永續保護國家公園內之特殊景觀、生態系統,有必要明定國家公園區域內不得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但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且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一公頃以下者,不在此限。爰此,新增第八款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