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牛煦庭等17人 113/07/12 提案版本
第十三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

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三、污染水質或空氣。

四、採折花木。

五、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三、污染水質或空氣。

四、採折花木。

五、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修正。

二、文字修正。
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說明
一、修正刑度。

二、依據森林法第五十三條,放火燒燬他人森林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失火燒毀他人森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國家公園為保護我國重要生態系統、國家自然遺產及文化資產史蹟,其重要程度應高於森林法,爰提升燒燬草木或引火整地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九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九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說明
一、修正刑度。

二、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為獵捕動物、捕捉魚類或污染水質、空氣;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九款為私自建設或拆除建物、水面水道填塞改道或擴展、礦物或土石之勘採、土地開墾或變更使用。

三、根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獵捕野生動物最高可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獵捕保育類動物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四、國家公園設置目標在於透過有效經營管理與保育措施,以維護國家公園特殊自然環境與生物多樣性。故提升獵捕動物、捕捉魚類、污染水質空氣、私自建設建物等行為之罰則。
第二十六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或第十九條規定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三條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或第十九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一、修正罰則。

二、依據廢棄物清理法,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依據森林法,在森林遊樂區或自然保護區內隨地吐痰、拋棄瓜果、紙屑或其他廢棄物,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四、國家公園是一種為保留自然而劃定之區域,目的是保護某地不受人類發展和污染傷害;惟現行國家公園法針對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僅處罰一千元,顯見以不符合國家自然環境保護之需要,爰提升罰鍰至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