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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說明
改以新臺幣為單位,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換算至相當數額。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九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九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說明
改以新臺幣為單位,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換算至相當數額。
第二十六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或第十九條規定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三條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或第十九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改以新臺幣為單位,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換算至相當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