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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蕭美琴等16人 106/10/20 提案版本
第九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實施國家公園計畫所需要之公有土地,得依法申請撥用。

前項區域內私有土地,在不妨礙國家公園計畫原則下,准予保留作原有之使用。但為實施國家公園計畫需要私人土地時,得依法徵收。
國家公園區域內實施國家公園計畫所需要之公有土地,得依法申請撥用。

前項區域內私有土地,在不妨礙國家公園計畫原則下,准予保留作原有之使用。但為實施國家公園計畫需要私人土地時,得依法徵收。

國家公園區域內之私有土地及原住民保留地,主管機關應依其區位之不同,設計適當之補償制度,其制度及補償發放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現行國家公園法限制國民私有土地之利用,卻無類似「礦業法」第三十一條否准礦業展延以及「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第六條禁伐之補償規定,除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的行使有所侵害,對原住民傳統部落,於其傳統領域與原住民保留地取得生活所需、從事農耕與營建住居所等種種權利,亦有諸多限制。為落實人民財產權之保障以及使用受限者即應予以補償之原則,爰於本法第九條增列國家公園區域內之私有土地,主管機關應依私有土地畫定區位之不同,設計適當之補償制度,以維護國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