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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九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九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說明
一、目前九座國家公園中有二座為海洋國家公園,但「國家公園法」立法44年,未就此配套修法,已不符合目前海洋生態保護的需要。
二、爰提案修正「國家公園法」第二十五條,針對違反規定在國家公園區內有狩獵或捕捉魚類等行為者,在其法律效果酌予提高罰責。
二、爰提案修正「國家公園法」第二十五條,針對違反規定在國家公園區內有狩獵或捕捉魚類等行為者,在其法律效果酌予提高罰責。
第二十七條之二
本法所禁止之行為,於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在國家公園區域內的違法行為,往往造成「國家公園法」與諸如「漁業法」、「野生動物保護法」及「森林法」等其他法律的競合。
三、為使在國家公園內的違法行為能夠處以適當的懲罰,達到國家公園區域內生態保護的最終目的,爰新增第二十七條之二,明文規定本法所處罰行為在其他法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以臻明確,讓執法人員有所依循。
二、在國家公園區域內的違法行為,往往造成「國家公園法」與諸如「漁業法」、「野生動物保護法」及「森林法」等其他法律的競合。
三、為使在國家公園內的違法行為能夠處以適當的懲罰,達到國家公園區域內生態保護的最終目的,爰新增第二十七條之二,明文規定本法所處罰行為在其他法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以臻明確,讓執法人員有所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