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三讀版本 112/05/26 三讀版本
賴品妤等18人 111/12/23 提案版本
審查報告 112/04/26 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羅美玲等16人 109/04/17 提案版本
沈發惠等17人 109/05/15 提案版本
吳琪銘等22人 109/11/27 提案版本
羅美玲等21人 109/11/27 提案版本
許智傑等25人 109/11/27 提案版本
賴品妤等23人 110/05/21 提案版本
吳琪銘等19人 110/10/29 提案版本
賴惠員等18人 110/11/12 提案版本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等1人 111/05/27 提案版本
王美惠等20人 111/10/07 提案版本
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 111/10/28 提案版本
劉建國等16人 112/04/07 提案版本
第一條
內政部掌理全國內務行政事務。
第六條之一 內政部設建築研究所,掌理全國建築研究發展;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八條 內政部設中央警察大學,以研究高深警察學術,培養警察專門人才為宗旨;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八條之二 內政部設役政署,掌理有關兵役及替代役行政事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八條之三 內政部設空中勤務總隊,負責執行及支援空中救災、救難、救護、觀測偵巡及運輸事項;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條 民政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地方行政制度之規劃、行政組織之釐訂、改進、審核及邊政輔導事項。
二、關於地方行政之指導、監督及地方自治人員之訓練、考核、獎懲事項。
三、關於地方自治之規劃、監督、指導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項。

四、關於地方公共造產之籌劃、監督事項。
五、關於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印信頒發事項。
六、關於紀念日或節日之擬訂,劃一時曆及國徽、國旗之製造、管理事項。

七、關於禮制、樂典之行政、紀念典禮及服制之釐訂事項。
八、關於人民之褒揚、勳獎、撫卹及忠烈祠祀審查、核定事項。
九、關於國葬、公葬及公墓事項。
十、關於孔廟、先哲、先烈祠廟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宗教事務管理事項。
十二、關於民俗之改進及地方文獻、志書之審議事項。
十三、關於名勝、古蹟之調查、維護及登記事項。
十四、關於其他民政事項。
第十一條 戶政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人口查記計畫及章則擬訂事項。
二、關於人口查記機構設置及人口查記人員訓練事項。
三、關於戶口普查之規劃事項。
四、關於戶口調查及僑民調查事項。
五、關於人口統計資料之整理、分析事項。
六、關於戶籍登記事項。
七、關於國籍行政事項。
八、關於國民身分證及姓名使用事項。
九、關於人口政策事項。
十、關於其他戶政事項。
第十三條 社會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社會福利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二、關於社會保險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社會救助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四、關於社區發展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五、關於社會服務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六、關於殘障重建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七、關於農、漁、工、商及自由職業團體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八、關於社會團體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九、關於社會運動之規劃、倡導及推行事項。
十、關於合作事業之規劃、推行、管理、調查、指導及監督事項。

十一、關於社會工作人員之調查、登記、訓練、考核及獎懲事項。
十二、關於社會事業之國際合作及聯繫事項。
十三、關於其他社會行政事項。
第十五條 地政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土地測量、登記及測量人員之管理事項。
二、關於規定地價、土地改良物估價之管理事項。
三、關於平均地權政策之督導、實施事項。
四、關於地權調整之規劃、督導事項。
五、關於土地重劃之策劃、督導事項。

六、關於土地徵收、公地撥用及地方公地管理事項。
七、關於土地租賃、管理及扶植自耕農事項。
八、關於土地使用之編定及督導事項。
九、關於全國疆界及行政區域之規劃、勘測事項。
十、關於水陸地圖及標準地名之審議、釐訂事項。
十一、關於其他地政事項。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內務行政業務,特設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
(保留,送院會處理)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方制度、地方組織、地方自治、行政區劃、區域合作、選舉罷免、政黨、政治獻金、遊說政策與制度之規劃、推動、監督及輔導。

二、戶籍登記與管理、國籍取得與變更、姓名規範、國民身分證、戶口調查統計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戶籍作業之規劃及管理。

三、土地與建物之測量登記、地籍與地權管理、土地徵收與重劃、地價與不動產交易、國土測繪、方域行政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不動產服務業輔導。

四、宗教、祭祀公業、神明會、殯葬、國徽國旗、勳獎褒揚、紀念日節日政策與制度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五、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合作事業政策與制度之規劃、輔導、監督及資源培力。

六、兵源、徵集、役男權益、替代役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替代役業務之執行及督導。

七、內政資訊業務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資訊通訊安全之管理、稽核及督導。

八、所屬機關辦理警政、消防與災害防救、入出國(境)管理、移民與新住民事務、人口販運防制、國土管理、國家公園事務之督導。

九、所屬機構、學校辦理空中勤務、全國建築研究發展、警察學術發展與人才培育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內政事項。
立法說明
本條由現行第一條、第六條之一、第八條、第八條之二、第八條之三、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合併修正,規定本部之權限職掌;至於各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另於本部處務規程定之。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方制度、地方組織、地方自治、行政區劃、區域合作、選舉罷免、政黨、政治獻金、遊說政策與制度之規劃、推動、監督及輔導。

二、戶籍登記與管理、國籍取得與變更、姓名規範、國民身分證、戶口調查統計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戶籍作業之規劃及管理。

三、土地與建物之測量登記、地籍與地權管理、土地徵收與重劃、地價與不動產交易、國土測繪、方域行政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不動產服務業輔導。

四、宗教、祭祀公業、神明會、殯葬、國徽國旗、勳獎褒揚、紀念日節日政策與制度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五、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合作事業政策與制度之規劃、輔導、監督及資源培力。

六、兵源、徵集、役男權益、替代役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替代役業務之執行及督導。

七、內政資訊業務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資訊通訊安全之管理、稽核及督導。
八、所屬機關辦理警政、消防與災害防救、入出國(境)管理、移民與新住民事務、人口販運防制、國土管理、國家公園事務之督導。
九、警察學術發展與人才培育、空中勤務、全國建築研究發展之規劃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內政事項。
立法說明
本條由現行第一條、第六條之一、第七條、第八條、第八條之二、第八條之三及第十條至第十五條合併修正,規定本部之職掌;至於各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另於本部處務規程定之。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方制度、地方組織、地方自治、行政區劃、區域合作、選舉罷免、政黨、政治獻金、遊說政策與制度之規劃、推動、監督及輔導。

二、戶籍登記與管理、國籍取得與變更、姓名規範、國民身分證、戶口調查統計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戶籍作業之規劃及管理。

三、土地與建物之測量登記、地籍與地權管理、土地徵收與重劃、地價與不動產交易、國土測繪、方域行政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不動產服務業輔導。

四、宗教、祭祀公業、神明會、殯葬、國徽國旗、勳獎褒揚、紀念日節日政策與制度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五、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合作事業政策與制度之規劃、輔導、監督及資源培力。

六、兵源、徵集、役男權益、替代役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替代役業務之執行及督導。

七、內政資訊業務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資訊通訊安全之管理、稽核及督導。
八、所屬機關辦理警政、消防與災害防救、入出國(境)管理、移民與新住民事務、人口販運防制、國土管理之督導。
九、所屬機構、學校辦理空中勤務、全國建築研究發展、警察學術發展與人才培育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內政事項。
立法說明
本條由現行第一條、第六條之一、第八條、第八條之二、第八條之三、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合併修正,規定本部之權限職掌;至於各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另於本部處務規程定之。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方制度、地方組織、地方自治、行政區劃、區域合作、選舉罷免、政黨、政治獻金、遊說政策與制度之規劃、推動、監督及輔導。

二、戶籍登記與管理、國籍取得與變更、姓名規範、國民身分證、戶口調查統計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戶籍作業之規劃及管理。

三、土地與建物之測量登記、地籍與地權管理、土地徵收與重劃、地價與不動產交易、國土測繪、方域行政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不動產服務業輔導。

四、宗教、祭祀公業、神明會、殯葬、國徽國旗、勳獎褒揚、紀念日節日政策與制度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五、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合作事業政策與制度之規劃、輔導、監督及資源培力。

六、兵源、徵集、役男權益、替代役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替代役業務之執行及督導。

七、內政資訊業務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資訊通訊安全之管理、稽核及督導。

八、所屬機關辦理警政、消防與災害防救、入出國(境)管理、移民與新住民事務、人口販運防制、國土管理、國家公園事務之督導。

九、所屬機構、學校辦理空中勤務、全國建築研究發展、警察學術發展與人才培育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內政事項。
立法說明
本條由現行第一條、第六條之一、第八條、第八條之二、第八條之三、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合併修正,規定本部之權限職掌;至於各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另於本部處務規程定之。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方制度、地方組織、地方自治、行政區劃、區域合作、選舉罷免、政黨、政治獻金、遊說政策與制度之規劃、推動、監督及輔導。

二、戶籍管理、國籍取得與變更、姓名規範、國民身分證、戶口調查統計政策與制度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三、國土管理、土地與建物之測量登記、地籍與地權管理、土地徵收與重劃、地價與不動產交易、方域行政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不動產服務業輔導。

四、宗教、祭祀公業、神明會、殯葬、國徽國旗、勳獎褒揚、紀念日節日政策與制度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五、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合作事業政策與制度之規劃、輔導、監督及資源培力。

六、兵源、徵集、役男權益、替代役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替代役業務之執行及督導。

七、內政資訊業務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資訊通訊安全之管理、稽核及督導。
八、所屬機關辦理警政、消防與災害防救、入出國(境)管理、移民與新住民事務、人口販運防制、國土管理、國家公園事務之督導。
九、所屬機構、學校辦理空中勤務、全國建築研究發展、警察學術發展與人才培育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內政事項。
立法說明
本條由現行第一條、第六條之一、第八條、第八條之二、第八條之三、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合併修正,規定本部之權限職掌;至於各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另於本部處務規程定之。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方制度、地方組織、地方自治、行政區劃、區域合作、選舉罷免、政黨、政治獻金、遊說政策與制度之規劃、推動、監督及輔導。

二、戶籍登記與管理、國籍取得與變更、姓名規範、國民身分證、戶口調查統計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戶籍作業之規劃及管理。

三、土地與建物之測量登記、地籍與地權管理、土地徵收與重劃、地價與不動產交易、國土測繪、方域行政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不動產服務業輔導。

四、宗教、祭祀公業、神明會、殯葬、國徽國旗、勳獎褒揚、紀念日節日政策與制度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五、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合作事業政策與制度之規劃、輔導、監督及資源培力。

六、兵源、徵集、役男權益、替代役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替代役業務之執行及督導。

七、內政資訊業務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資訊通訊安全之管理、稽核及督導。
八、所屬機關辦理警政、消防與災害防救、入出國(境)管理、移民與新住民事務、人口販運防制、國土管理、國家公園事務之督導。
九、所屬機構、學校辦理空中勤務、全國建築研究發展、警察學術發展與人才培育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內政事項。
立法說明
本條由現行第一條、第六條之一、第八條、第八條之二、第八條之三、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合併修正,規定本部之權限職掌;至於各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另於本部處務規程定之。
第二條
內政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方制度、地方組織、地方自治、行政區劃、區域合作、選舉罷免、政黨、政治獻金、遊說政策與制度之規劃、推動、監督及輔導。

二、戶籍登記與管理、國籍取得與變更、姓名規範、國民身分證、戶口調查統計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戶籍作業之規劃及管理。

三、土地與建物之測量登記、地籍與地權管理、土地徵收與重劃、地價與不動產交易、國土測繪、方域行政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不動產服務業輔導。

四、宗教、祭祀公業、神明會、殯葬、國徽國旗、勳獎褒揚、紀念日節日政策與制度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五、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合作事業政策與制度之規劃、輔導、監督及資源培力。

六、兵源、徵集、役男權益、替代役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替代役業務之執行及督導。

七、內政資訊業務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資訊通訊安全之管理、稽核及督導。

八、所屬機關辦理警政、消防與災害防救、入出國(境)管理、移民與新住民事務、人口販運防制、國土管理、國家公園事務之督導。

九、所屬機構、學校辦理空中勤務、全國建築研究發展、警察學術發展與人才培育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內政事項。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所定事項,非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所定事項,非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所定事項,非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所定事項,非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所定事項,非《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所定事項,非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第三條
內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所定事項,非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現行第二條說明二。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所定事項,非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所定事項,非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所定事項,非《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所定事項,非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第四條
內政部設左列各司、室:

一、民政司。

二、戶政司。

三、社會司。

四、地政司。

五、總務司。

六、秘書室。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第五條
內政部設警政署,掌理全國警察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執行警察任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五條之一 內政部設消防署,掌理全國消防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消防機關,執行消防任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六條 內政部設營建署,掌理全國營建行政事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八條之四 內政部設入出國及移民署,掌理有關入出國及移民事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警政署: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警察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二、消防署:全國災害防救、消防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消防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三、移民署:入出國(境)管理、移民與新住民事務、防制人口販運之規劃及執行。

四、國土管理署:國土規劃、都市計畫、都市更新、住宅、建築管理、都市基礎與下水道工程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五、國家公園署: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保留,送院會處理)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警政署: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警察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二、消防署:全國災害防救、消防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消防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三、移民署:入出國(境)管理、移民與新住民事務、防制人口販運之規劃及執行。

四、國土管理署:國土規劃、都市計畫、都市更新、住宅、建築管理、都市基礎與下水道工程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五、國家公園署: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立法說明
本條由現行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六條及第八條之四合併修正,規定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其業務。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警政署: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警察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二、消防署:全國災害防救、消防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消防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三、役政署:全國役政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役男與其家屬權益之保障、規劃及執行;替代役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替代役業務之執行及督導。
四、移民署:入出國(境)管理、移民與新住民事務、防制人口販運之規劃及執行。

五、營建署:國土規劃、都市計畫、都市更新、住宅、建築管理、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與專業技師管理、都市基礎工程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立法說明
本條由現行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六條及第八條之四合併修正,規定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其業務。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警政署: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警察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二、消防署:全國災害防救、消防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消防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三、移民署:入出國(境)管理、移民與新住民事務、防制人口販運之規劃及執行。

四、國土管理署:國土規劃、都市計畫、都市更新、住宅、建築管理、都市基礎與下水道工程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立法說明
本條由現行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六條及第八條之四合併修正,規定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其業務。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警政署: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警察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二、消防署:全國災害防救、消防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消防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三、移民署:入出國(境)管理、移民與新住民事務、防制人口販運之規劃及執行。

四、國土管理署:國土規劃、都市計畫、都市更新、住宅、建築管理、都市基礎與下水道工程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五、國家公園署: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都會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立法說明
本條由現行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六條及第八條之四合併修正,規定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其業務。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警政署: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警察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二、消防署:全國災害防救、消防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消防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三、移民署:入出國(境)管理、移民與新住民事務、防制人口販運之規劃及執行。

四、國土管理署:國土規劃、都市計畫、都市更新、海岸與濕地管理、住宅、建築管理、都市基礎與下水道工程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五、役政署:兵役及替代役行政事務之規劃、推動、管理、督導及查核。
立法說明
本條由現行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六條及第八條之四合併修正,規定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其業務。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警政署: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警察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二、消防署:全國災害防救、消防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消防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三、移民署:入出國(境)管理、移民與新住民事務、防制人口販運之規劃及執行。

四、國土管理署:國土規劃、都市計畫、都市更新、住宅、建築管理、都市基礎與下水道工程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五、國家公園署: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立法說明
本條由現行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六條及第八條之四合併修正,規定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其業務。
第七條
(刪除)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本法全案修正予以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本法全案修正予以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本法全案修正予以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本法全案修正予以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本法全案修正予以刪除。
第八條之一
內政部設兒童局,掌理全國兒童福利業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政府組織改造作業,將內政部兒童局業務移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刪除本條條文。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本部兒童局業務移至衛生福利部,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本部兒童局業務移至衛生福利部,爰予刪除。
(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內政部兒童局之相關業務業已移交至衛生福利部社會家庭署,兒童局業已然裁撤,故刪除本條文。
(刪除)
立法說明
因兒童局已於102年7月23日移撥至衛生福利部社會家庭署故刪除內政部組織法第八條之一條文。
(刪除)
立法說明
配合政府組織改造作業,將內政部兒童局業務移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刪除本條條文。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本部兒童局業務移至衛生福利部,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本部兒童局業務移至衛生福利部,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本部兒童局業務移至衛生福利部,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本部兒童局業務移至衛生福利部,爰予刪除。
第六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以得知整體人員配置及運作,爰於本條再行訂定。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已授權訂定編制表,考量本部人員配置及運作之明確性,爰於本條明定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以編制表定之。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八條之四
內政部設入出國及移民署,掌理有關入出國及移民事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內政部設移民署,掌理有關入出國及移民事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立法說明
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提案修改內政部組織法中相關條文。
第八條之五
內政部設新住民事務署,掌理有關新住民相關事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文新增。
二、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將原移民署與新住民相關業務劃歸本署。
第十八條
內政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置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有關權責規定移列本部處務規程,爰予刪除。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有關權責規定移列本部處務規程,爰予刪除。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有關權責規定移列本部處務規程,爰予刪除。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有關權責規定移列本部處務規程,爰予刪除。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有關權責規定移列本部處務規程,爰予刪除。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有關權責規定移列本部處務規程,爰予刪除。
第十九條
內政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九人至十一人,司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八人至十二人,視察二十六人至三十二人,技正八人至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六人,視察七人,技正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四十七人至五十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編審六人至十二人,專員四十五人至六十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十二人至二十人,科員七十六人至九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七人至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七人至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依基準法第七條第七款,僅規範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其餘人員職稱、官職等及員額,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以下簡稱總員額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另以編制表定之,爰予刪除。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依基準法第七條第七款,僅規範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其餘人員職稱、官職等及員額,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以下簡稱總員額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另以編制表定之,爰予刪除。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依基準法第七條第七款,僅規範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其餘人員職稱、官職等及員額,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以下簡稱總員額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另以編制表定之,爰予刪除。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依基準法第七條第七款,僅規範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其餘人員職稱、官職等及員額,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以下簡稱總員額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另以編制表定之,爰予刪除。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第七款,僅規範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其餘人員職稱、官職等及員額,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另以編制表定之,爰予刪除。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依基準法第七條第七款,僅規範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其餘人員職稱、官職等及員額,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以下簡稱總員額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另以編制表定之,爰予刪除。
第九條
內政部因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設任務編組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設任務編組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設任務編組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設任務編組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設任務編組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設任務編組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第十二條
(刪除)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本法全案修正予以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本法全案修正予以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本法全案修正予以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本法全案修正予以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本法全案修正予以刪除。
第十三條
社會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社會福利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二、關於社會保險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社會救助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四、關於社區發展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五、關於社會服務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六、關於殘障重建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七、關於農、漁、工、商及自由職業團體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八、關於社會團體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九、關於社會運動之規劃、倡導及推行事項。

十、關於合作事業之規劃、推行、管理、調查、指導及監督事項。

十一、關於社會工作人員之調查、登記、訓練、考核及獎懲事項。

十二、關於社會事業之國際合作及聯繫事項。

十三、關於其他社會行政事項。
社會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社會福利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二、關於社會保險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社會救助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四、關於社區發展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五、關於社會服務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六、關於身心障礙重建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七、關於農、漁、工、商及自由職業團體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八、關於社會團體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九、關於社會運動之規劃、倡導及推行事項。

十、關於合作事業之規劃、推行、管理、調查、指導及監督事項。

十一、關於社會工作人員之調查、登記、訓練、考核及獎懲事項。

十二、關於社會事業之國際合作及聯繫事項。

十三、關於其他社會行政事項。
立法說明
將「殘障」用詞修正為「身心障礙」。
社會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社會福利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二、關於社會保險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社會救助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四、關於社區發展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五、關於社會服務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六、關於身心障礙重建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七、關於農、漁、工、商及自由職業團體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八、關於社會團體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九、關於社會運動之規劃、倡導及推行事項。

十、關於合作事業之規劃、推行、管理、調查、指導及監督事項。

十一、關於社會工作人員之調查、登記、訓練、考核及獎懲事項。

十二、關於社會事業之國際合作及聯繫事項。

十三、關於其他社會行政事項。
立法說明
一、本條修正。

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明確闡釋,各國須保障身心障礙者不受歧視地充分享有該等權利及自由,此為具普世性之基本自由。

三、現行條文「殘障」一詞帶有貶意與歧視意涵。民國86年「殘障福利法」修法改為「身心障礙保護法」,法律上「殘障」一詞已統一正名為「身心障礙者」,本法亦應修正之。
社會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社會福利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二、關於社會保險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社會救助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四、關於社區發展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五、關於社會服務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六、關於失能重建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七、關於農、漁、工、商及自由職業團體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八、關於社會團體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九、關於社會運動之規劃、倡導及推行事項。

十、關於合作事業之規劃、推行、管理、調查、指導及監督事項。

十一、關於社會工作人員之調查、登記、訓練、考核及獎懲事項。

十二、關於社會事業之國際合作及聯繫事項。

十三、關於其他社會行政事項。
立法說明
為配合憲法之修正及改善整體社會對於身心障礙者之汙名化、降低社會歧視氛圍,修正「內政部組織法」第十三條中之文字,將「殘障」改為「失能」。
第十四條
(刪除)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本法全案修正予以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本法全案修正予以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本法全案修正予以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本法全案修正予以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本法全案修正予以刪除。
第十六條
總務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發布事項。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關於編印公報及發行事項。

五、關於公產、公物之保管事項。

六、關於款項之出納事項。

七、關於事務管理事項。

八、關於不屬其他各司、處、室事項。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現行第四條說明二。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第十七條
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機要公文、密電之處理、保管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覆核、彙呈事項。

三、關於部務會報之議事事項。

四、關於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關於施政之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六、關於文書稽催、查詢事項。

七、關於資料蒐集、研究事項。

八、部長、次長交辦事項。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現行第四條說明二。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第二十條
內政部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本部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處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現行第四條說明二。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第二十條之一
內政部設政風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現行第四條說明二。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第二十一條
內政部設會計處及統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統計長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本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會計處及統計處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現行第四條說明二。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第二十二條
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前項各職稱人員列有官等職等者,均須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職系選用及人員任用資格非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職系選用及人員任用資格非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職系選用及人員任用資格非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職系選用及人員任用資格非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職系選用及人員任用資格,非《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所定應明定事項,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職系選用及人員任用資格非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第二十三條
內政部處務規程,由內政部定之。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現行第四條說明二。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第二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時程,修正定明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現行第一項所定施行日期爰予刪除。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時程,修正定明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現行第一項所定施行日期爰予刪除。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時程,修正定明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現行第一項所定施行日期爰予刪除。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時程,修正定明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現行第一項所定施行日期爰予刪除。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時程,修正第一項,明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時程,修正定明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現行第一項所定施行日期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