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審查報告 101/11/20 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等2人 101/09/28 提案版本
林正二等25人 101/09/28 提案版本
法律名稱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
第一條
內政部掌理全國內務行政事務。

第六條之一 內政部設建築研究所,掌理全國建築研究發展;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七條 (刪除)

第八條 內政部設中央警察大學,以研究高深警察學術,培養警察專門人才為宗旨;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八條之三 內政部設空中勤務總隊,負責執行及支援空中救災、救難、救護、觀測偵巡及運輸事項;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條 民政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地方行政制度之規劃、行政組織之釐訂、改進、審核及邊政輔導事項。
二、關於地方行政之指導、監督及地方自治人員之訓練、考核、獎懲事項。
三、關於地方自治之規劃、監督、指導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項。
四、關於地方公共造產之籌劃、監督事項。

五、關於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印信頒發事項。
六、關於紀念日或節日之擬訂,劃一時曆及國徽、國旗之製造、管理事項。
七、關於禮制、樂典之行政、紀念典禮及服制之釐訂事項。
八、關於人民之褒揚、勳獎、撫卹及忠烈祠祀審查、核定事項。
九、關於國葬、公葬及公墓事項。
十、關於孔廟、先哲、先烈祠廟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宗教事務管理事項。
十二、關於民俗之改進及地方文獻、志書之審議事項。
十三、關於名勝、古蹟之調查、維護及登記事項。
十四、關於其他民政事項。
第十一條 戶政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人口查記計畫及章則擬訂事項。
二、關於人口查記機構設置及人口查記人員訓練事項。
三、關於戶口普查之規劃事項。
四、關於戶口調查及僑民調查事項。
五、關於人口統計資料之整理、分析事項。
六、關於戶籍登記事項。
七、關於國籍行政事項。
八、關於國民身分證及姓名使用事項。
九、關於人口政策事項。
十、關於其他戶政事項。
第十二條 (刪除)

第十三條 社會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社會福利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二、關於社會保險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社會救助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四、關於社區發展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五、關於社會服務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六、關於殘障重建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七、關於農、漁、工、商及自由職業團體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八、關於社會團體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九、關於社會運動之規劃、倡導及推行事項。
十、關於合作事業之規劃、推行、管理、調查、指導及監督事項。
十一、關於社會工作人員之調查、登記、訓練、考核及獎懲事項。
十二、關於社會事業之國際合作及聯繫事項。
十三、關於其他社會行政事項。
第十四條 (刪除)

第十五條 地政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土地測量、登記及測量人員之管理事項。
二、關於規定地價、土地改良物估價之管理事項。
三、關於平均地權政策之督導、實施事項。
四、關於地權調整之規劃、督導事項。
五、關於土地重劃之策劃、督導事項。
六、關於土地徵收、公地撥用及地方公地管理事項。
七、關於土地租賃、管理及扶植自耕農事項。
八、關於土地使用之編定及督導事項。
九、關於全國疆界及行政區域之規劃、勘測事項。
十、關於水陸地圖及標準地名之審議、釐訂事項。
十一、關於其他地政事項。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制度之規劃、推動及選政相關法規之研擬、解釋;地方自治、政黨、政治獻金與遊說制度之規劃、推動及法規之研擬、解釋。
二、戶籍行政、國籍行政與人口政策之規劃、推動及法規之研擬、解釋。
三、土地、平均地權政策與制度之規劃、推動及法規之研擬、解釋。
四、宗教輔導、殯葬管理、國家禮制、祭祀公業與神明會管理政策之規劃、推動及法規之研擬、解釋。
五、人民團體、合作事業輔導政策之規劃、推動及法規之研擬、解釋。
六、內政業務資訊服務政策與制度之規劃、推動及資訊通訊安全之管理稽核、督導。
七、空中救災、救難、救護、觀測偵巡與運輸任務之執行及支援。
八、全國建築研究發展之規劃、推動。
九、辦理警察教育、研究警察學術、培養警察人才之規劃、推動。
十、所屬機關辦理警政、國土管理、災害防救、消防、役政、入出國(境)與移民事務之指導及監督。
十一、其他有關內政事項。
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一條、第六條之一、第七條至第八條、第八條之三及第十條至第十五條合併修正,並新增第六款,規定本部之職掌;至於本部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則另於處務規程定之。
(修正通過)
內政部為辦理國土規劃、利用、管理及住宅等業務,特設國土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制度之規劃、推動及選政相關法規之研擬、解釋;地方自治、政黨、政治獻金與遊說制度之規劃、推動及法規之研擬、解釋。
二、戶籍行政、國籍行政與人口政策之規劃、推動及法規之研擬、解釋。
三、土地、平均地權政策與制度之規劃、推動及法規之研擬、解釋。
四、宗教輔導、殯葬管理、國家禮制、祭祀公業與神明會管理政策之規劃、推動及法規之研擬、解釋。
五、人民團體、合作事業輔導政策之規劃、推動及法規之研擬、解釋。
六、內政業務資訊服務政策與制度之規劃、推動及資訊通訊安全之管理稽核、督導。
七、空中救災、救難、救護、觀測偵巡與運輸任務之執行及支援。
八、全國建築研究發展之規劃、推動。
九、辦理警察教育、研究警察學術、培養警察人才之規劃、推動。
十、所屬機關辦理警政、國土管理、都市發展建設、災害防救、消防、役政、入出國(境)與移民事務之指導及監督。
十一、其他有關內政事項。
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一條、第六條之一、第七條至第八條、第八條之三及第十條至第十五條合併修正,並新增第十款,規定本部之職掌增加都市發展建設業務之監督及指導。至於本部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則另於處務規程定之。;至於本部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則另於處務規程定之。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制度之規劃、推動及選政相關法規之研擬、解釋;地方自治、政黨、政治獻金與遊說制度之規劃、推動及法規之研擬、解釋。
二、戶籍行政、國籍行政與人口政策之規劃、推動及法規之研擬、解釋。
三、土地、平均地權政策與制度之規劃、推動及法規之研擬、解釋。
四、宗教輔導、殯葬管理、國家禮制、祭祀公業與神明會管理政策之規劃、推動及法規之研擬、解釋。
五、人民團體、合作事業輔導政策之規劃、推動及法規之研擬、解釋。
六、內政業務資訊服務政策與制度之規劃、推動及資訊通訊安全之管理稽核、督導。
七、空中救災、救難、救護、觀測偵巡與運輸任務之執行及支援。
八、全國建築研究發展之規劃、推動。
九、辦理警察教育、研究警察學術、培養警察人才之規劃、推動。
十、所屬機關辦理警政、國土管理、都市發展建設、災害防救、消防、役政、入出國(境)與移民事務之指導及監督。
十一、其他有關內政事項。
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一條、第六條之一、第七條至第八條、第八條之三及第十條至第十五條合併修正,並新增第六款,規定本部之職掌;至於本部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則另於處務規程定之。
第十九條
內政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九人至十一人,司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八人至十二人,視察二十六人至三十二人,技正八人至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六人,視察七人,技正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四十七人至五十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編審六人至十二人,專員四十五人至六十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十二人至二十人,科員七十六人至九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七人至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七人至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依基準法第七條第七款,僅規範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其餘人員職稱、官職等及員額,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另訂編制表規定之。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依基準法第七條第七款,僅規範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其餘人員職稱、官職等及員額,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另訂編制表規定之。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依基準法第七條第七款,僅規範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其餘人員職稱、官職等及員額,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另訂編制表規定之。
第二條
內政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條文所定事項,依基準法第七條規定,毋庸於本法明定,爰予刪除。
(修正通過)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土、海岸、區域與都市計畫、建築與住宅管理、都市發展及國土利用政策、制度之規劃、推動。

二、國土、海岸、區域與都市計畫、建築與住宅管理、都市發展與國土利用法規之擬(訂)定、解釋及執行。

三、國土、海岸、區域與都市計畫之審核、督導及推動。

四、建築、建築師與公寓大廈管理之審核、督導及推動。

五、住宅補貼、住宅資訊及國民住宅管理之督導、推動;社會住宅之督導、推動及興辦。

六、都市更新與新市鎮開發之規劃及推動。

七、其他有關國土管理事項。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條文所定事項,依基準法第七條規定,毋庸於本法明定,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條文所定事項,依基準法第七條規定,毋庸於本法明定,爰予刪除。
第三條
內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二條說明二。
(照案通過)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二條說明二。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二條說明二。
第四條
內政部設左列各司、室:

一、民政司。

二、戶政司。

三、社會司。

四、地政司。

五、總務司。

六、秘書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爰予刪除。
(照案通過)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爰予刪除。
第五條
內政部設警政署,掌理全國警察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執行警察任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五條之一 內政部設消防署,掌理全國消防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消防機關,執行消防任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六條 內政部設營建署,掌理全國營建行政事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八條之二 內政部設役政署,掌理有關兵役及替代役行政事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八條之四 內政部設入出國及移民署,掌理有關入出國及移民事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警政署:規劃與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執行警察任務等事項。

二、國土管理署:規劃與執行國土規劃、利用及管理等事項。
三、災害防救及消防署:規劃與執行全國災害防救及消防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消防機關,執行災害防救任務等事項。

四、役政署:規劃與執行兵役行政及替代役事務等事項。

五、移民署:規劃與執行有關入出國(境)及移民事務等事項。
立法說明
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六條、第八條、第八條之二及第八條之四合併修正,規定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照案通過)
本署設城鄉發展分署,執行國土及城鄉之規劃、發展事項。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警政署:規劃與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執行警察任務等事項。

二、國土管理署:規劃與執行國土規劃、利用及管理等事項。
三、都市發展署:規劃與執行有關都市災後復建、維生管道、人本建設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等基礎建設推廣事項。
四、災害防救及消防署:規劃與執行全國災害防救及消防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消防機關,執行災害防救任務等事項。

五、役政署:規劃與執行兵役行政及替代役事務等事項。

六、移民署:規劃與執行有關入出國(境)及移民事務等事項。
立法說明
一、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六條、第八條、第八條之二及第八條之四合併修正,規定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二、因內政部主管國土計畫、建築管理、災害防救等職掌,又為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惟卻無工程專業的政策執行機關,因此應當在內政部下轄設置次級機關專責整合都市建築、道路、人行環境無障礙空間及都市綠色景觀人本環境空間等基礎設施之闢建,並協助地方機關改善技術人力不足之窘境。由規劃、設計、執行面進行全面性整合,徹底且有效的改造現行都市環境。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警政署:規劃與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執行警察任務等事項。

二、國土管理署:規劃與執行國土規劃、利用及管理等事項。
三、都市發展局:規劃與執行有關都市災後復建、維生管道、人本建設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等基礎建設推廣事項。
四、災害防救及消防署:規劃與執行全國災害防救及消防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消防機關,執行災害防救任務等事項。

五、役政署:規劃與執行兵役行政及替代役事務等事項。

六、移民署:規劃與執行有關入出國(境)及移民事務等事項。
立法說明
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六條、第八條、第八條之二及第八條之四合併修正,規定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第七條
(照案通過)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十八條
內政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置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明定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至現行條文有關權責規定移列於本部處務規程,爰予刪除。

三、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二級機關得置副首長一人至三人,其中一人應列常任職務,其餘列政務職務,爰配合修正副首長人數。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明定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至現行條文有關權責規定移列於本部處務規程,爰予刪除。

三、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二級機關得置副首長一人至三人,其中一人應列常任職務,其餘列政務職務,爰配合修正副首長人數。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明定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至現行條文有關權責規定移列於本部處務規程,爰予刪除。

三、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二級機關得置副首長一人至三人,其中一人應列常任職務,其餘列政務職務,爰配合修正副首長人數。
第八條之一
內政部設兒童局,掌理全國兒童福利業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本部兒童局業務移至衛生福利部,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本部兒童局業務移至衛生福利部,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本部兒童局業務移至衛生福利部,爰予刪除。
第九條
內政部因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設任務編組;現行條文所定事項毋庸於本法明定,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設任務編組;現行條文所定事項毋庸於本法明定,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設任務編組;現行條文所定事項毋庸於本法明定,爰予刪除。
第十六條
總務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發布事項。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關於編印公報及發行事項。

五、關於公產、公物之保管事項。

六、關於款項之出納事項。

七、關於事務管理事項。

八、關於不屬其他各司、處、室事項。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第十七條
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機要公文、密電之處理、保管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覆核、彙呈事項。

三、關於部務會報之議事事項。

四、關於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關於施政之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六、關於文書稽催、查詢事項。

七、關於資料蒐集、研究事項。

八、部長、次長交辦事項。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第二十條
內政部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本部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處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第二十條之一
內政部設政風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第二十一條
內政部設會計處及統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統計長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本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會計處及統計處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第二十二條
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前項各職稱人員列有官等職等者,均須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職系選用及人員任用資格非屬基準法第七條有關機關組織法規內容應包含之事項,且已明定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等相關規定,毋庸於本法明定,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職系選用及人員任用資格非屬基準法第七條有關機關組織法規內容應包含之事項,且已明定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等相關規定,毋庸於本法明定,爰予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職系選用及人員任用資格非屬基準法第七條有關機關組織法規內容應包含之事項,且已明定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等相關規定,毋庸於本法明定,爰予刪除。
第二十三條
內政部處務規程,由內政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第六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照案通過)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二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時程,本法施行日期,修正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三、配合本次全數條文修正,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以符法制體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時程,本法施行日期,修正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三、配合本次全數條文修正,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以符法制體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時程,本法施行日期,修正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三、配合本次全數條文修正,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以符法制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