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辦理;逾期不遵行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辦理;逾期仍不遵行者,得加倍處罰: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未申報經營資料或申報不實者。
二、違反第十一條未設置能源管理人員者。
三、違反第十二條未依規定申報使用能源資料或申報不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