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能源用戶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所定關於節約能源及能源使用效率之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辦理;逾期不遵行者,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辦理;逾期仍不遵行者,得加倍處罰,並得限制或停供其能源七日以上、三十日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