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替代役役男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得享有下列權利:
一、學生保留學籍,職工保留底缺年資。
二、參加政府舉辦之考試時,給予公假。
三、乘坐公營交通運輸工具或進入公營歌劇影院等公共娛樂場所時,得予減費優待。
四、其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時,由政府扶助。
五、替代役役男因公致傷、病成殘,於退伍後經鑑定需長期療養或安養者,由主管機關送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比照常備兵役役男因公成殘者,依相關規定予以安置就養;其慰問金及安養津貼之發給,由主管機關辦理。
六、因公死亡者,政府負安葬之責。
七、其家屬就醫之補助,比照常備兵家屬就醫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一、學生保留學籍,職工保留底缺年資。
二、參加政府舉辦之考試時,給予公假。
三、乘坐公營交通運輸工具或進入公營歌劇影院等公共娛樂場所時,得予減費優待。
四、其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時,由政府扶助。
五、替代役役男因公致傷、病成殘,於退伍後經鑑定需長期療養或安養者,由主管機關送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比照常備兵役役男因公成殘者,依相關規定予以安置就養;其慰問金及安養津貼之發給,由主管機關辦理。
六、因公死亡者,政府負安葬之責。
七、其家屬就醫之補助,比照常備兵家屬就醫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