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中華民國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於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者,得依志願申請服替代役;替代役體位者,應服替代役。
前項申請服替代役役男,具國家考試及格取得合於前條第一項類別專長證照者,得優先甄試。
申請服替代役人數,逾核定數額時,以抽籤決定之。但因家庭、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得免參加抽籤。
申請服替代役之資格、申請程序、期限、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替代役體位徵服替代役之實施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前項申請服替代役役男,具國家考試及格取得合於前條第一項類別專長證照者,得優先甄試。
申請服替代役人數,逾核定數額時,以抽籤決定之。但因家庭、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得免參加抽籤。
申請服替代役之資格、申請程序、期限、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替代役體位徵服替代役之實施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