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一條
內政部為保障多元文化精神及新住民基本權益,統籌規劃及辦理有關新住民事務,特設新住民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立法說明
隨著全球化人口頻繁遷徙趨勢,我國新住民與日俱增,不僅為我國帶來多元文化,亦在家庭、社會、經濟各方面做出貢獻,已成為我國重要的人力資本。為完善新住民權益相關政策,加強照顧新住民家庭及培育其子女,有設立新住民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之必要,爰明定本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新住民事務政策、制度、法規之統籌規劃、研究、諮詢、協調及推動。
二、新住民總體支持事項之研擬、訂定、定期調查及檢討。
三、新住民發展基金之規劃、管理及監理。
四、新住民服務措施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五、獎勵、補助新住民語言學習、學術研究與培育專業人才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六、新住民關懷協助及弱勢扶助與就業服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七、獎勵、補助新住民語言友善環境措施與通譯服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八、獎勵、補助媒體事業製播新住民相關內容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九、新住民投入公共參與與多元文化交流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十、跨國(境)婚姻媒合管理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十一、其他有關新住民發展事項。
一、新住民事務政策、制度、法規之統籌規劃、研究、諮詢、協調及推動。
二、新住民總體支持事項之研擬、訂定、定期調查及檢討。
三、新住民發展基金之規劃、管理及監理。
四、新住民服務措施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五、獎勵、補助新住民語言學習、學術研究與培育專業人才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六、新住民關懷協助及弱勢扶助與就業服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七、獎勵、補助新住民語言友善環境措施與通譯服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八、獎勵、補助媒體事業製播新住民相關內容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九、新住民投入公共參與與多元文化交流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十、跨國(境)婚姻媒合管理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十一、其他有關新住民發展事項。
立法說明
一、本署之權限職掌。
二、有關新住民參加國家考試之輔導、培訓、社會福利之推動、健康促進之規劃等事項,業於內政部訂定之「新住民照顧服務措施」明定八大重點工作列入具體措施,並定期檢討修正。以落實新住民基本法第十條,明定「新住民服務措施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有關新住民參加國家考試之輔導、培訓、社會福利之推動、健康促進之規劃等事項,業於內政部訂定之「新住民照顧服務措施」明定八大重點工作列入具體措施,並定期檢討修正。以落實新住民基本法第十條,明定「新住民服務措施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考量本署業務派員駐境外辦事之需要,需經行政院核准,爰為本條之規定。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規定,另以編制表定明本署人員配置。
第七條
本法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