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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為辦理國家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之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等業務,特設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立法說明
一、機關名稱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二、科技部於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由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調整設立,綜觀近年科技施政,科研長程超前部署相當重要,現行組織型態無法廣納學研產界等外部專業意見,且科技即時應用已是各部會共同之重要施政工具,目前決策機制無法提供定期高頻率之跨部會首長討論平台,以即時因應時代變動擬定對應之科技施政方針,調整組織型態有其迫切及必要。
三、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院基於政策統合需要得設委員會。茲以涉及跨部會權責之重要政務多以「委員會」而非以「部」之組織型態設置,相較於「部」,「委員會」更具有協調部會、統籌政策之空間,爰將「科技部」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四、修正本會之設立目的為負責國家整體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之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等業務。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科學發展、技術研究與應用政策之綜合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二、國家科學發展、技術研究與應用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及管理考核。
三、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之推動。
四、重大科技研發計畫及支援學術研究之推動。
五、產業前瞻技術研發與學研新創政策之綜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六、科學園區發展之規劃及推動。
七、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之管理。
八、其他有關科學發展、技術研究及應用事項。
立法說明
一、配合機關組織型態調整為委員會,將序文「本部」修正為「本會」。
二、本會業務性質著重國家整體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之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等,並具有跨部會政策整合功能,爰為政策統合之需要,酌修本會掌理事項。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院長就研究機構首長、中央相關機關首長及學者專家派兼或聘兼之。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配合機關組織型態調整為委員會,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修正本會首長之職稱與副首長之人數及職稱。另依行政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及參考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定明主任委員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
二、新增第二項,定明委員會委員人數、組成方式。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配合機關組織型態調整為委員會,將「本部」修正為「本會」。
本會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二、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三、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立法說明
配合機關組織型態調整為委員會,將序文「本部」修正為「本會」。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前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科技單位主管職務,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聘任期間不得超過四年,期滿應即歸建。
立法說明
一、配合機關組織型態調整為委員會,將第一項「本部」修正為「本會」。
二、第二項未修正。
本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會核定之。
立法說明
一、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規定,機關組織法內容應包括機關名稱、設立依據或目的等,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定之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是以,毋須於組織法明列各業務單位名稱,為保留機關內部組設調整彈性,爰修正為「本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另業務單位名稱將由「司」修正為「處」,輔助單位仍維持組織調整前以「處」設置,併予敘明。
二、本會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擔任一級單位主管者,仍維持現行五個學術處處長。
三、配合機關組織型態調整為委員會,將「本部」修正為「本會」。
本會為應全球科技快速發展,多元化進用科學技術人才,以提升我國科技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科教發展、國際科技合作、永續發展研究、產學及應用科技、科技政策及管理等領域科技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一十人。
立法說明
配合機關組織型態調整為委員會,將「本部」修正為「本會」,其中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四司之分類與名稱,係參照國際學術慣例。另將加強動物福利科學、倫理學及太空科學等領域人才之進用。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配合機關組織型態調整為委員會,將「本部」修正為「本會」。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本法本次係全案修正,且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定之,爰依法制體例,刪除第二項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