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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照顧老年農民生活,增進農民福祉,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立法說明
一、敘明本條例之立法目的及適用法律之順序。
二、台灣光復後,積極推動各種農業建設,充裕軍糈民食,安定社會,創造開發中國家農業發展之典範,不但達成農業培養工業之任務,而且在短期間促成台灣經濟起飛。為肯定老年農民於青壯時期參與生產之貢獻,在尚未建立農民老年給付制度前,實有必要制定本條例以加強照顧其生活,增進其福祉。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說明
規定本條例之各級主管機關,以明權責。
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年滿六十五歲且參加農民健康保險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者,其福利津貼之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
立法說明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符合前條資格條件之老年農民,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每月新臺幣三千元。但已領取其他社會保險之老年給付或同一期間內政府發放生活補助或津貼者,不得申領福利津貼,已領取者應予退還。
前項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規定老年農民福利金之發放標準。
二、界定請領老年農民福利金資格喪失之條件。
三、現行社會保險中之軍、公、教、勞工保險等已有老年(退伍)給付,同時政府亦有全面辦理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及部分縣市發放之老人津貼,故不宜對已申領上述老年(退休)給付或津貼之老年農民再予以發放本條例之福利金,以期公平合理。
四、老年農民福利金申領及核發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在直轄市區域,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直轄市負擔百分之五十;在省轄區域,由中央負擔百分之七十,省負擔百分之三十。
立法說明
明定辦理老年農民福利金經費之來源與各級政府應負擔比率。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