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一條
教育部管理全國學術及教育行政事務。
第二條
教育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第三條
教育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請由行政院院長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第四條
教育部置左列各司處:
一、高等教育司。
二、中等教育司。
三、國民教育司。
四、社會教育司。
五、邊疆教育司。
六、總務司。
七、國際文化教育事業處。
一、高等教育司。
二、中等教育司。
三、國民教育司。
四、社會教育司。
五、邊疆教育司。
六、總務司。
七、國際文化教育事業處。
第五條
教育部於必要時,得置各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六條
教育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及其他機關。
第七條
高等教育司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大學教育及專門教育事項。
二、關於各種學術機關之指導事項。
三、關於學位授予事項。
四、關於其他高等教育事項。
一、關於大學教育及專門教育事項。
二、關於各種學術機關之指導事項。
三、關於學位授予事項。
四、關於其他高等教育事項。
第八條
中等教育司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中學教育事項。
二、關於師範教育事項。
三、關於職業教育事項。
四、關於地方教育機關之設立及變更事項。
五、關於其他中等教育事項。
一、關於中學教育事項。
二、關於師範教育事項。
三、關於職業教育事項。
四、關於地方教育機關之設立及變更事項。
五、關於其他中等教育事項。
第九條
國民教育司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小學教育事項。
二、關於失學民眾教育事項
三、關於幼稚園教育事項
四、關於其他國民教育事項。
一、關於小學教育事項。
二、關於失學民眾教育事項
三、關於幼稚園教育事項
四、關於其他國民教育事項。
第十條
社會教育司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家庭教育及補習教育事項。
二、關於學校辦理社會教育事項。
三、關於低能及殘廢者之教育事項。
四、關於文化團體之指導事項。
五、關於民眾教育館事項。
六、關於博物館及科學館事項。
七、關於圖書及保存文獻事項。
八、關於公共體育事項。
九、關於音樂戲劇電影播音及其他美化教育事項。
十、關於其他社會教育事項。
一、關於家庭教育及補習教育事項。
二、關於學校辦理社會教育事項。
三、關於低能及殘廢者之教育事項。
四、關於文化團體之指導事項。
五、關於民眾教育館事項。
六、關於博物館及科學館事項。
七、關於圖書及保存文獻事項。
八、關於公共體育事項。
九、關於音樂戲劇電影播音及其他美化教育事項。
十、關於其他社會教育事項。
第十一條
邊疆教育司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地方各級邊疆教育之計劃考核事項。
二、關於部轄各級邊疆學校之管理考核事項。
三、關於邊地青年入學之獎勵指導事項。
四、關於邊彊教育人才之儲備訓練事項。
五、關於邊疆教育之調查研究事項。
六、關於其他邊疆教育事項。
一、關於地方各級邊疆教育之計劃考核事項。
二、關於部轄各級邊疆學校之管理考核事項。
三、關於邊地青年入學之獎勵指導事項。
四、關於邊彊教育人才之儲備訓練事項。
五、關於邊疆教育之調查研究事項。
六、關於其他邊疆教育事項。
第十二條
總務司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收發分配撰擬繕校保存文件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關於編印公報及發行事項。
五、關於本部官產官物之保管事項。
六、關於款項之出納規劃事項。
七、關於本部庶務及其他不屬各司處事項。
一、關於收發分配撰擬繕校保存文件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關於編印公報及發行事項。
五、關於本部官產官物之保管事項。
六、關於款項之出納規劃事項。
七、關於本部庶務及其他不屬各司處事項。
第十三條
國際文化教育事業處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國際文化團體合作事項。
二、關於國際間交換教授及學生事項。
三、關於國外研究及考察事項。
四、關於國外留學生選派及指導事項。
五、關於國際出版品交換事項。
六、關於其他國際文化教育事項。
一、關於國際文化團體合作事項。
二、關於國際間交換教授及學生事項。
三、關於國外研究及考察事項。
四、關於國外留學生選派及指導事項。
五、關於國際出版品交換事項。
六、關於其他國際文化教育事項。
第十四條
學校所用圖書儀器,及其他教育用品,由教育部審查核定;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十五條
教育部部長,綜理本部事務,監督所屬職員及各機關。
第十六條
教育部政務次長,常務次長,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十七條
教育部設祕書六人至八人,分掌部務會議編製報告,及長官交辦事務。
第十八條
教育部設參事三人至五人,撰擬審核關於本部之法案命令。
第十九條
教育部設司長六人,處長一人,分掌各司處事務。
第二十條
教育部設督學三十人至四十人,視察及指導全國教育事宜。
第二十一條
教育部設科長二十二人至二十四人,科員七十七人至一百二十五人,辦事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承長官之命,分任各科事務。
第二十二條
教育部設技士二人至四人,承長官之命,辦理技術事務。
第二十三條
教育部於必要時,得聘用專門人員二十人至三十二人。
第二十四條
教育部部長,特任;次長、參事、司長、處長、秘書三人,及督學四人,簡任;督學六人,聘任;其餘秘書督學科長,薦任;科員技士辦事員,委任。
第二十五條
教育部因事務上之必要,得酌用雇員。
第二十六條
教育部置會計處及統計處,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現定,分掌歲計會計與統計事務。
會計處設會計長一人,簡任;科長三人,薦任;科員二十四人至三十人,辦事員四人至八人,委任;並得酌用雇員。
統計處設統計長一人,簡任;科長三人,薦任;科員十五人至十八人,委任;並得酌用雇員。
會計處設會計長一人,簡任;科長三人,薦任;科員二十四人至三十人,辦事員四人至八人,委任;並得酌用雇員。
統計處設統計長一人,簡任;科長三人,薦任;科員十五人至十八人,委任;並得酌用雇員。
第二十七條
教育部置人事處,依人事管理條例之規定,掌理人事管理事務。
人事處設處長一人,簡任;科長三人,薦任;科員十二人至十五人,委任;並得酌用雇員。
人事處設處長一人,簡任;科長三人,薦任;科員十二人至十五人,委任;並得酌用雇員。
第二十八條
教育部處務規程,以部令定之。
第二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