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提案人:
王定宇
羅美玲
連署人:
林楚茵
鍾佳濱
林宜瑾
張雅琳
陳亭妃
黃秀芳
洪申翰
林月琴
沈發惠
王美惠
林淑芬
吳沛憶
徐富癸
陳秀寳
提案日期:民國 113 年 03 月 29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王定宇、羅美玲等16人,鑒於部分在台工作並久居之外籍人士,因身障或失能情事,衍生身障服務或長期照顧服務需求,惟無法妥善獲得本國相關服務資源。本席等認為,社會福利以提供本國國民為基本原則,考量國際間平等互惠原則、國家整體福利資源有限,考量具永久居留權之外國專業人才及中階技術人力,多已在台工作納稅一定期間,應享有與國人同等之福利照顧。為兼顧外國人友善生活環境、並衡酌我國社會福利資源有效運用,擬於「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中就是類人員符合一定條件者,適用身心障礙及長期照顧之部分服務項目,爰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擬針對與其生命法益、基本生存權益最相關之服務項目,提供外國專業人才適用相關權益。增訂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及其依親親屬,符合一定條件者,適用身心障礙及長期照顧之部分服務項目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