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提案人:
邱志偉
羅致政
吳思瑤
連署人:
陳培瑜
黃秀芳
賴惠員
沈發惠
許智傑
林俊憲
林楚茵
蘇治芬
鍾佳濱
郭國文
蔡培慧
余天
羅美玲
江永昌
洪申翰
蔡易餘
陳亭妃
陳素月
提案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03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羅致政、吳思瑤等21人,鑒於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於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制定公布,自一百零七年二月八日施行,其後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年七月七日修正公布,並自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五日施行。為配合入出國及移民法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規定,爰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俾後續外國人申請變更居留原因及內政部移民署不予許可之樣態與期間等,得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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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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