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提案人:
王正旭
賴瑞隆
連署人:
張雅琳
徐富癸
林淑芬
王美惠
蔡其昌
陳俊宇
何欣純
王世堅
陳亭妃
黃捷
王定宇
吳沛憶
李坤城
黃秀芳
吳秉叡
陳素月
陳秀寳
劉建國
提案日期:民國 114 年 06 月 27 日
議案狀態:排入院會
案由:本院委員王正旭、賴瑞隆等20人,有鑑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稱保險人)因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業務,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簡稱健保法)蒐集個人健保資料,另因應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社會福利等增進公共利益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於健保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之前提下,亦對外傳輸或提供而為蒐集個人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憲法法庭於一百十一年八月十二日作成憲判字第十三號判決,其主文第三項揭示「就個人健康保險資料得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資料庫儲存、處理、對外傳輸及對外提供利用之主體、目的、要件、範圍及方式暨相關組織上及程序上之監督防護機制等重要事項,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及其他相關法律中,均欠缺明確規定,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違反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三年內,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或其他相關法律,或制定專法明定之。」主文第四項亦明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個人健康保險資料之提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於原始蒐集目的外利用,由相關法制整體觀察,欠缺當事人得請求停止利用之相關規定;於此範圍內,違反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三年內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明定請求停止及例外不許停止之主體、事由、程序、效果等事項。逾期未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者,當事人得請求停止上開目的外利用。」依上開憲法法庭判決意旨,為完備憲法第二十二條對人民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且為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就提供或使用健保資料應遵行之法定要件及正當程序,包括建置資料庫儲存、處理、對外傳輸、對外提供利用之主體、目的、要件、範圍及方式,相關組織及程序上之監督防護機制等重要事項,以及當事人得請求停止利用、例外不許停止利用之相關規定,有制定專法予以規範之必要。個人健保資料經依法定程序處理後,基於提升醫療品質、公共衛生、社會福利、促進學術研究發展等增進公共利益之目的,得提供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或於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醫療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大學,及受政府機關委託之大學、法人、機構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或提供政府機關(構)及行政法人執行法定職務之用,參照歐盟與各先進國家之立法例與國內司法解釋及判例,爰擬具「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選擇版本
一讀
114/06/27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王正旭等20人
第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