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其他名稱
:詐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詐防條例
提案人:
陳素月
賴瑞隆
連署人:
林岱樺
何欣純
林宜瑾
張宏陸
林月琴
吳秉叡
李柏毅
李昆澤
羅美玲
王義川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徐富癸
黃捷
許智傑
王正旭
蔡其昌
提案日期:民國 114 年 06 月 20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陳素月、賴瑞隆等18人,有鑑於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自白犯罪且繳交犯罪所得即可減刑」其中之「犯罪所得」認定為「實際取得之酬勞」,惟自立法理由以觀,本條規定之設立是為使詐欺被害人可取回其財產上所受損害,因此被告所應繳還之犯罪所得,應為其自被害人處取得之財物,而非僅繳還其個人所得為已足。大法庭之裁定使被告僅須繳回其酬勞即可獲得減刑,不但未能填補被害人之損害,而有罔顧被害人損失之疑慮,更與本條規定之立法意旨相違背,職是之故,為填補詐欺被害人所受損害,並符合立法意旨,爰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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