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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其他名稱 :詐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詐防條例
提案人: 陳素月 陳素月  賴瑞隆 賴瑞隆 
連署人: 林岱樺 林岱樺  何欣純 何欣純  林宜瑾 林宜瑾  張宏陸 張宏陸  林月琴 林月琴  吳秉叡 吳秉叡  李柏毅 李柏毅  李昆澤 李昆澤  羅美玲 羅美玲  王義川 王義川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徐富癸 徐富癸  黃捷 黃捷  許智傑 許智傑  王正旭 王正旭  蔡其昌 蔡其昌 
提案日期:民國 114 年 06 月 20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陳素月、賴瑞隆等18人,有鑑於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自白犯罪且繳交犯罪所得即可減刑」其中之「犯罪所得」認定為「實際取得之酬勞」,惟自立法理由以觀,本條規定之設立是為使詐欺被害人可取回其財產上所受損害,因此被告所應繳還之犯罪所得,應為其自被害人處取得之財物,而非僅繳還其個人所得為已足。大法庭之裁定使被告僅須繳回其酬勞即可獲得減刑,不但未能填補被害人之損害,而有罔顧被害人損失之疑慮,更與本條規定之立法意旨相違背,職是之故,為填補詐欺被害人所受損害,並符合立法意旨,爰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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