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其他名稱
:詐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詐防條例
提案人:
張宏陸
林宜瑾
郭國文
賴瑞隆
連署人:
林楚茵
莊瑞雄
吳秉叡
蘇巧慧
李柏毅
林俊憲
李坤城
張雅琳
范雲
陳冠廷
王美惠
鍾佳濱
李昆澤
林淑芬
黃捷
陳秀寳
吳思瑤
王正旭
陳培瑜
林月琴
王義川
沈伯洋
蔡其昌
陳俊宇
陳素月
羅美玲
提案日期:民國 114 年 05 月 23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張宏陸、林宜瑾、郭國文、賴瑞隆等30人,鑒於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對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不同意見書之意見,當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中「自動繳交犯罪所得」之文字,未能落實原立法理由「使詐欺被害人可以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該規定所指「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應以被害人取回財產所受損害為必要,而非繫於被告個人片面供述其犯罪所得並造成不當減刑之結果,為彰顯立法原意並達成回復被害人權利及嚇阻詐騙犯罪之目的,爰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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