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其他名稱
:詐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詐防條例
提案人:
林宜瑾
連署人:
范雲
林月琴
陳俊宇
郭國文
林楚茵
邱議瑩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張宏陸
吳秉叡
沈伯洋
陳培瑜
蔡其昌
王義川
蘇巧慧
王正旭
黃捷
吳沛憶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陳瑩
郭昱晴
林淑芬
王美惠
提案日期:民國 114 年 06 月 03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鑒於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指出「詐欺犯犯詐欺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倘自白,並主動繳回個人實際所獲報酬,即應減輕其刑」,針對該裁定法務部表示「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見解,無異使減刑規定之適用完全繫於被告個人片面供述,而罔顧被害人實際受騙之金額是否獲得填補,此等法律適用結果,背離立法最初減刑之規範意旨」,故原條文之立法文字恐生未能填補犯罪被害者損害,詐欺犯又將輕易獲得減刑之結果,爰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選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