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其他名稱
:詐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詐防條例
提案人:
王定宇
王美惠
陳冠廷
連署人:
張雅琳
陳素月
羅美玲
吳沛憶
黃秀芳
蔡易餘
黃捷
李坤城
陳秀寳
陳培瑜
沈伯洋
王正旭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劉建國
鍾佳濱
提案日期:民國 114 年 03 月 07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王定宇、王美惠、陳冠廷等18人,按詐欺犯罪之被害人主要是受到財產損害,現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本條例)雖已建構保護詐欺犯罪被害人機制,提供相關協助及損害填補(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章參照),然多數被害人向詐欺犯行為人提起民事訟訟請求損害賠償並獲得勝訴確定判決之後,實際上未必能獲得真正的賠償,僅能取得債權憑證,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執行,藉由法院民事執行運用法律賦予之各種強制措施,讓義務人履行繳納義務達成賠償被害人損害之目的。鑑於詐欺犯罪行為人如積欠被害人債務未完全清償前,卻仍享受奢華生活,對於大多數詐欺受害之民眾極不公平。為提升民事執行效能,並協助詐欺被害人之財產損害能早日獲得賠償,回復正常生活,本席等參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行政執行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禁奢條款」,並明定應踐行之調查程序、審酌之因素及違反禁止命令之法律效果,以有效杜絕詐欺犯罪行為人意圖脫免責任之僥倖心態,爰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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