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媒體與數位科技平台公平發展法
其他名稱
: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議價法、數位新聞發展與民主韌性法、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公平發展法、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強制議價法、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議價共榮法、媒體議價法
提案人:
傅崐萁
王鴻薇
連署人:
提案日期:民國 114 年 08 月 15 日
議案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廣告是媒體的主要收入來源,透過競爭閱聽大眾的時間與注意力而賺取廣告分潤。據業者統計,108年臺灣數位廣告收益約新臺幣458億元,Google和Meta(Facebook)就占其中6至8成。因此數位平臺使用媒體新聞報導內容不必付費,卻能從中獲得巨大廣告利益,也未合理分配給媒體,此即嚴重損害媒體業的生存空間,多數本土新聞媒體亦無法與數位平臺自行協商。應透過制定專法方式,建立媒體要求數位平臺付費使用新聞報導內容之法律依據,爰擬具「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強制議價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新聞媒體與數位科技平台公平發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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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讀
11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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