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提案人:
林宜瑾
連署人:
張雅琳
李坤城
楊曜
郭國文
林俊憲
林楚茵
賴惠員
徐富癸
陳俊宇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柏毅
邱議瑩
蔡其昌
王正旭
洪申翰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蘇巧慧
陳培瑜
李昆澤
陳瑩
賴瑞隆
陳素月
郭昱晴
鍾佳濱
黃捷
提案日期:民國 113 年 10 月 04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鑒於臺鐵公司化之推動過程,其短期債務償還來源,在行政院核定移撥償債基金之四大項資產多為開發受限制之不動產。為確保「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之自償性,期透過資產之開發、處分及收益,以多元方式循序創造現金流收入;另考量「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之資產多為古蹟或歷史建築,為兼顧文化保存並使該基金資產得有效創造收益償還債務,增訂基金經管資產之開發、處分及收益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之限制,並使古蹟用地或歷史建築用地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容積移轉,爰擬具「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