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提案人:
蔡其昌
連署人:
李昆澤
林月琴
王美惠
蘇巧慧
沈發惠
羅美玲
蔡易餘
吳秉叡
李坤城
黃捷
李柏毅
陳素月
徐富癸
陳培瑜
陳冠廷
邱議瑩
提案日期:民國 113 年 09 月 27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7人,鑒於為促使臺鐵提高經營效能,達到永續經營目的,臺鐵於今(113)年改制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又為使臺鐵營運順利,政府移撥臺鐵局及所屬機構經管之適足資產,由交通部鐵道局設立基金,處理該機構既存之短期債務,使公司成立時之既有短期債務歸零。交通部之鐵道局以臺鐵移交的土地資產作為償債財源,其中有部分資產早已被列為古蹟或歷史建築,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連帶影響債務清償效率。為使政府能順利協助臺鐵公司健全財務,爰擬具「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該基金經管資產經指定為古蹟或登錄為歷史建築者,政府可比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將原本可以開發的容積,辦理古蹟土地容積移轉,將容積移到其他公有土地,或是以標售處分到其他私人土地,提升該基金之債務清償效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