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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提案人:
陳亭妃
連署人:
林岱樺
王美惠
陳培瑜
林月琴
李坤城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張雅琳
蔡易餘
黃秀芳
陳俊宇
林楚茵
徐富癸
陳秀寳
羅美玲
鍾佳濱
提案日期: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鑒於本條例第五條規定之申請期限為二年(自111年6月10日至113年6月9日),因申請期限過短,部分宗教團體反映於申請文件資料準備上較為費時,法條規定之二年年限執行上顯有難處,且行政機關對於相關業務之辦理熟悉程度亦尚有不足。為能更廣泛服務宗教團體,避免其財產淪為私有並減少權屬爭訟,故提案修法展延期限二年(至115年6月9日止)。爰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