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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提案人:
林岱樺
連署人:
王美惠
羅美玲
陳亭妃
陳培瑜
王世堅
沈發惠
郭昱晴
徐富癸
黃秀芳
何欣純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李坤城
陳俊宇
郭國文
張雅琳
吳沛憶
賴惠員
提案日期: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8人,「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之申請期限為二年(自111年6月10日至113年6月9日)一案。因仍有眾多宗教團體不知本暫行條例,且中央主管機關對於本案所檢送之文件資料規定過於繁瑣,難以苛責宗教團體未於兩年之期限內提出申請,為避免宗教團體財產淪為私有並減少權屬爭訟,提案修法展延期限五年(展延至118年6月9日止),爰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