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
其他名稱
:數位權與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條例
提案人:
黃捷
連署人:
吳秉叡
王定宇
李坤城
徐富癸
蔡易餘
范雲
邱議瑩
張雅琳
羅美玲
賴惠員
陳培瑜
陳秀寳
王美惠
吳沛憶
王正旭
沈伯洋
陳冠廷
何欣純
林月琴
李柏毅
陳俊宇
蔡其昌
提案日期:民國 113 年 03 月 01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黃捷等23人,有鑑於近年來國內各領域個資外洩事件頻傳,且受害者遍及一般民眾及重要官員,除了侵害民眾隱私權,更嚴重影響國家安全。根據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主文第二項:「由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整體觀察,欠缺個人資料保護之獨立監督機制,對個人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不足,而有違憲之虞,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3年內,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建立相關法制,以完足憲法第22條對人民資訊隱私權之保障。」綜上,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與維護國家安全,落實憲法條文中對人民資訊隱私權之保障,應設置「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完善國內資訊隱私之獨立監督管理機制,爰擬具「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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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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