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
其他名稱
:數位權與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條例
提案人: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張其祿
邱臣遠
吳欣盈
陳琬惠
賴香伶
連署人:
提案日期:民國 112 年 02 月 17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民眾個人資料外流日益嚴重,而接收到大量的廣告簡訊電話或是投資理財詐騙,除了造成民眾不堪其擾外,更有財產損失之風險。而近期更發生戶政與證券交易資料外洩、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有基層公務人員長期違法查詢民眾健保個資及共享汽車公司會員個資外洩問題,顯示出個人資料保護在我國欠缺有效監督機制,造成另類國安危機。而憲法法庭憲判字第13號判決指出,由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整體觀察,欠缺個人資料保護之獨立監督機制,對個人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不足,有違憲之虞,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3年內,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建立相關法制。爰參考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第五十一條精神,我國應比照成立具專責且獨立性質之獨立機關,俾利強化個資保護及GDPR之適足性,爰擬具「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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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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