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製劑條例
其他名稱
:再生醫療製品管理條例、再生醫療製品管理法、再生醫療製品及技術管理條例、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
提案人: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陳昭姿
林憶君
黃國昌
黃珊珊
吳春城
連署人:
提案日期:民國 113 年 04 月 19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鑒於再生醫療製劑蓬勃發展,其成分異質性、製程特殊性及治療複雜性,現階段醫院使用再生醫療製劑,從導入前到治療後,藥師皆已參與各個流程,積極發揮調劑及藥品管理專業。在藥品製造業者場域,監製藥師的職責包含藥品配方及用法用量審核、原物料保管技術指導、品質管制程序作業擬定與監督、成品庫存指導等,此皆涉及藥效動力學、生理學、藥理學等藥學知識,過去食藥署亦已多次公告函知藥物製造業者應落實監製藥師之監製管理職責,由此可見,監製藥師角色之重要性,以及主管機關管理密度之高,而一般藥物既已如此,再生醫療製劑風險更高。考量我國再生醫療產業發展趨勢,以確保再生醫療製劑於安全、有效且符合一定品質等前提下,為健全再生醫療製劑全生命週期管理,並保障病患接受先進治療之權益,爰擬具「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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