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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王正旭等20人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

其他名稱 :再生醫療製品管理條例、再生醫療製品管理法、再生醫療製品及技術管理條例、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
提案人: 王正旭 王正旭  莊瑞雄 莊瑞雄 
連署人: 郭國文 郭國文  王美惠 王美惠  林月琴 林月琴  陳冠廷 陳冠廷  洪申翰 洪申翰  黃捷 黃捷  陳素月 陳素月  范雲 范雲  郭昱晴 郭昱晴  沈發惠 沈發惠  羅美玲 羅美玲  陳培瑜 陳培瑜  吳秉叡 吳秉叡  陳俊宇 陳俊宇  李坤城 李坤城  陳秀寳 陳秀寳  沈伯洋 沈伯洋  張雅琳 張雅琳 
提案日期:民國 113 年 04 月 19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王正旭、莊瑞雄等20人,再生醫療係將基因、細胞及其衍生物用於人體構造或功能之重建或修復,以達到治療或預防人類疾病目的,其範圍包含再生醫療技術及再生醫療製劑。目前再生醫療技術係依醫療法及其第六十二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管理,而再生醫療製劑歸類為生物藥品,以藥事法管理,定有相關審查基準等規範。惟再生醫療之型態及技術新穎,現行管理架構恐難以完全滿足再生醫療需求及促進再生醫療之發展,為推動我國再生醫療產業發展,分別制定再生醫療執行之管理規範「再生醫療法」及再生醫療製劑之管理規範「再生醫療製劑條例」有其必要。鑒於再生醫療製劑之成分異質性、製程特殊性及治療複雜性,風險管控有別於化學或生物製劑,現行藥事法相關規範無法完全涵蓋或一體適用,參酌國際間對再生醫療製劑之立法管理,為兼顧我國再生醫療產業發展趨勢,建構符合我國實務管理之架構,針對再生醫療製劑之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評估、提供者知情同意與招募廣告、病人接受先進治療權益及上市後流向管理強化等加以規範,明確提供業者遵循從事細胞及基因之商品化、規格化、製程加工達標準且一致化之再生醫療製劑規範,使民眾得以及早接受再生醫療製劑治療,並促進再生醫療產業之蓬勃發展,爰擬具「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作為藥事法之特別法,健全對再生醫療製劑之管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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