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製劑條例
其他名稱
:再生醫療製品管理條例、再生醫療製品管理法、再生醫療製品及技術管理條例、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
提案人:
劉建國
連署人:
林月琴
王正旭
黃秀芳
陳瑩
吳琪銘
王美惠
郭昱晴
邱志偉
張雅琳
莊瑞雄
洪申翰
蔡易餘
林楚茵
許智傑
羅美玲
陳俊宇
提案日期:民國 113 年 04 月 09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鑑於再生醫療係將細胞、基因用於人體構造或功能之重建或修復,或用於人類疾病之治療或預防,其範圍包含再生醫療技術、再生醫療製劑或複合性醫療器材。惟我國目前係依藥事法管理人類細胞治療產品,訂有「人類細胞治療產品臨床試驗申請作業與審查基準」、「人類細胞治療產品查驗登記審查基準」、「人類細胞治療產品捐贈者合適性判定基準」等規範,為確保再生醫療製劑之品質、安全性及有效性,並維護病人接受治療之權益,實有必要於藥事法外另訂專法,針對再生醫療製劑之捐贈者合適性評估、病人接受先進治療權益、上市後安全監控強化等加以規範,明確提供業者遵循從事細胞及基因之商品化、規格化、製程加工達標準且一致化之再生醫療製劑之規範,使民眾得儘速接受再生醫療製劑治療,並促進生技產業之研發。爰擬具「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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